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 提名委員會

1.比速科技集團國際有限(「本公司」) 之董事會(「董事會」)設立一董事會委 員會,並名為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成員

2.提名委員會之成員將由董事會委任,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委員 會主席則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3.提名委員會之成員應不少於三人,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兩人。

4.公司秘書或其代名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次數

5.提名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授權及職責

6.提名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及其職權範圍應包括處理以下職責:

(a)至少每年一次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 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之企業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 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 董事會提出建議;

(e)采取任何行動使委員會可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

(f)符合董事會不時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

7.董事會將確保本公司向提名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提名委員會 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報告程序

8.提名委員會之秘書應在有關提名委員會會議完結後十四日內提供提名委員 會之會議記錄予所有董事會成員傳閱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編號: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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