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 董事提名程序

按公司之細則第88條,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另外,由獲提名人士簽署通告,表明願意參選。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惟該等通告之最短通告期限為至少七日,倘該等通告是於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告之期間由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止。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編號: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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